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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将迎來大變革!發改委主任: 解決"低價中标",建議修訂招标投标法!

2017-07-01 15:01:05 來源: 類型:集團新聞 關鍵詞:招投标,将,迎來,大變革,發改委,主任,解決,6月,

        6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結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産品質量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全國人大财經委委員王力就産品購銷領域存在的“低價中标”提問,詢問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這類現象?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回應時,詳細分析了“低價中标”現象的成因。
        “各方面反映的産品采購低價中标的現象,實際上指的是評标時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這是我國招标投标法規定的一種重要評标方法,也是國際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現行招标投标有關法律法規,對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的适用是有明确規定的”,何立峰說,但是在實踐當中,這一評标方法經常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導緻出現一系列的問題。
        何立峰舉例說,“一些企業低于成本價投标,中标以後通過偷工減料降低成本,對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留下很大的隐患,也導緻了合同糾紛等一系列的問題。比如今年3月陝西西安爆出了‘電纜門’事件,奧凱電纜的中标價嚴重低于實際成本,為了收回成本,便采用劣質光纜。另一方面,阻礙産業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一些招标項目隻關注于價格,忽視了産品質量、性能等一系列的技術指标,導緻了一些質量過硬、技術水平比較高的産品被拒之門外,出現了優汰劣勝、劣币驅逐良币的現象,影響了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
        何立峰分析說,“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之所以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引發一系列問題,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招标人沒有嚴格執行評标辦法的有關規定
        招标投标法第41條規定了兩種評标辦法,也就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和“綜合評估法”,而“綜合評估法”需要對投标人各項指标作出綜合評價,主觀性比較強,存在比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一些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在面對質疑、投訴、檢查、審計的時候,往往很難解釋清楚為什麼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好在哪裡等等。為了規避風險,不管是何種類型的采購項目都“一刀切”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并且在評标當中簡單把價格作為決定性标準,忽略了法律規定的“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條件。對于投标價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既沒有去測算,也不要求投标人進行澄清說明。
        其二,投标人通過低價中标的收益遠遠大于他所要承擔的風險
        一方面,投标人低價中标以後,有的通過弄虛作假、偷工減料降低成本;有的通過設計方案變更等種種理由,要求招标人補簽合同、追加投資;有的甚至以延長工期、高價索賠、搞所謂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标人就範,從而獲取他的利益。另一方面,對于中标人的上述違法失信行為,缺乏及時有效的制約和懲處。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評價體系,信用信息不能及時充分共享,“一處受罰、處處受制”的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中标人出現了違法失信行為以後,并不會因此被清出市場,違法成本過低,導緻一些中标人基于他的利益考慮不惜違法違規操作。
        其三,監督管理不到位
        不管采用哪一種評标方法,是不是低價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關鍵是需要加強質量的監管。一方面,招标人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如果招标人能夠在檢查驗收當中嚴把質量關口,投标人是不敢也不會以犧牲産品質量的方式去謀求低價中标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力量不足、責任落實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對工程、産品質量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管,導緻一些企業特别是惡意低價中标的企業存在僥幸心理。
        何立峰表示,下一步将通過三方面工作,解決上述問題。依法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的适用範圍。針對濫用、不當使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的問題,進一步明确和強化各類評價方法的運用;建議修訂招标投标法,實施全過程的監管;加強監督執法,落實責任追究。
        他強調,“嚴格質量監管,強化落實産品質量終身負責制,明确中标人應當對産品質量負總責。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将生産提供劣質産品者納入失信名單,實行聯合懲戒,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轉自:鋼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