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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不得拖欠工程款,企業可要求賠償拖欠損失!

2019-07-19 14:20:29 來源: 類型:集團新聞 關鍵詞:【,行業,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不得,拖欠,
來源:發改委
 

7月14日,發改委公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嚴查招投标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用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電子化交易中,不能要求市場主體提供紙質資料。

 

3、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組織市場主體從事壟斷行為,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标準。

 

4、實行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标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5、逐步實行全程網上辦稅,擴大電子發票使用範圍。


文件原文: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釋放全社會創新創業創造動能,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以及其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産經營、退出市場等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基本原則】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按照規則公開透明、監管公平公正、服務便利高效、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要求,對标國際一流水平,建立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第四條【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指導協調、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改革,協調解決出現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鼓勵改革】國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依法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舉措。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過程中,工作出現偏差失誤、未實現預期目标,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損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及時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
第六條【社會參與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參與和監督營商環境建設的權利,有權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反映情況或者提出意見建議。
國家支持新聞媒體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及其
從業人員進行涉及市場主體的新聞報道,應當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和刊載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
及時調查處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并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七條【營商環境評價】國家建立全國統一标準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定期開展全國營商環境評價,推動各地區、各部門持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促進地區間形成優化營商環境的良性競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全國營商環境評價,不得違規幹預或者弄虛作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一節 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第八條【市場準入】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九條【平等獲取要素】國家保障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依
法平等獲取人力資源、資金、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等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争。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
體在政府資金投向、土地供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資質許可、标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
第十條【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對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平等對待,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進行限制或者排斥。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公共資源電
子化交易。已經實行電子化交易的,原則上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目錄和交易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二節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保護自主經營權】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自主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幹涉。
第十二條【保護财産權】國家依法保護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财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市場主體存在一般違法行為的,依法審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保護知識産權】國家加強知識産權保護,依法嚴厲懲治侵犯知識産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建立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産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知識産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知識産權快速審查、快速确權、快速維權機制,加大對小微企業知識産權保護援助力度。
第十四條【保護中小投資者】國家積極促進公司治理規範化,依法加強股東權益保護,特别是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便利股東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社會投資積極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各級法院積極溝通協調,加強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第十五條【治理拖欠企業賬款】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十六條【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人民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等服務,引導和幫助市場主體依法維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調解、行政複議、仲裁、訴訟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市場主體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将依法認定的拒不履行合同的行為,納入有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一節便利生産經營

第十七條【企業開辦】國家實行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
規範市場主體登記形式審查标準,完善虛假登記追責機制,提高登記審查效率,減少并規範登記機關自由裁量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市場主體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事項,壓縮辦理環節和時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全國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實行一次認證、全網通辦,避免市場主體在不同地區和部門政務服務平台重複注冊驗證。
第十八條【投資項目審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
一規定,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公開與投資相關的規劃、産業政策,以及項目審批、核準的辦理流程,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國統一标準編制并公布本級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單,明确審批事項名稱、适用範圍、前置條件、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并實行動态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可以實施區域評估制度,由政府統一組織對法定評估評價事項按照區域進行統一評估,并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建設要求。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開展相關評估評價或者承擔評估評價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專項驗收事項實行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标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登記财産】國家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和優化不動産登記流程,加強部門協作和信息互聯互通,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高服務效率。
國家推動建立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和動産抵押登
記平台,便利市場主體運用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機動車等動産以及應收賬款、知識産權等權利進行擔保融資。
第二十一條【跨境貿易】有關部門應當依托電子口岸平台,
推進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實行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的口岸通關服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開通關流程及口岸經營服務作業時限,公布口岸收費目錄清單。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經認證的經營者”國際互認合作,并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創設進出口
環節監管證件,不得在通關環節進行驗核。第二十二條【辦理破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關人民法院建立破産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産程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企業變更和注銷】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
當優化企業變更和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符合設立後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等規定情形的,可以由企業自主選擇按照簡易注銷程序辦理。

第二節 規範稅費辦理

第二十四條【納稅】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壓縮納稅時間,逐步實行全程網上辦稅,不斷擴大電子發票使用範圍。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費】國家統籌考慮保障職工、企業合法權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基金收支狀況,依法合理确定社會保險費率,統一和規範社會保險費政策。
第二十六條【規範涉企收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規定對外公示本地區執行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以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任何單位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經營服務。行政機關委托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轉嫁收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引入競争機制,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引導收費主體誠信經營、合理定價;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标準和價格,監督收費主體嚴格執行。
嚴禁收費主體擅自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提高收費标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額外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嚴禁中介服務機構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收取費用等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标表彰活動,不得利用評比達标表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三節 公用事業、融資與人才服務

第二十七條【公用事業服務】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服務标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标準等信息,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優化報裝審批流程,
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水電氣接入和使用成本,配合行政機關依法清理向轉供電用戶不合理加價售電、附加收費等行為。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應用移動互聯網提供線上咨詢、報裝、查詢、繳費、報修等綜合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優化水電氣接入相關行政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建立健全與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企業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報裝環節相關中介服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融資服務】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供針對性金融産品和服務。國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債券,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緻,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規範收費行為,不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鼓勵創新創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應當尊重、保護、鼓勵創新,支持市場主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創新科技金融服務,多渠道增加創新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鼓勵發展創業孵化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台,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第三十條【人才服務】國家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競争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視,引導和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國家對外國人來華工作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規範申請标準,依法保障在華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尊重各類市場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一條【規範行業協會商會】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不得幹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或者擾亂市場秩序,不得組織市場主體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壟斷行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标準。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一節融合線上線下服務

第三十二條【政務服務大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設立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的,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考慮外,一般應當将本行政區域内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本級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鼓勵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将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所在地方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按照“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實行一個窗口受理、後台集成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台業務融合,整合信息系統,統籌服務資源,統一服務标準,為市場主體提供渠道多樣、簡便易用的政務服務。對于已在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申請人在政務服務平台重複辦理。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平台】國家建設以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為總樞紐,以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務服務平台和各地區政務服務平台為基礎的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整合各類網上政務服務系統,推進“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辦理。
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建設面向市場主體和群衆的政務服務移動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用移動互聯網,為市場主體提供方便可及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國家構建全國統一、
多級互聯的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統一明确信息共享的種類、标準、範圍、流程,實現跨層級、跨地區、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數據信息可靠交換與安全共享,并依法依規向社會開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查詢、核驗市場主體信息,對平台已經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三十五條【電子印章和電子證照】國家建立權威、規範、
可信的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使用國家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制發的電子印章。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廣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等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
明,推動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跨部門跨地區互認共享。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相關資格的合法憑證。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
證明、加蓋電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可靠電子簽名進行簽名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節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政務服務事項标準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标準化,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透明、高效的政務服務。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七條【規範行政許可和備案】對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實行清單管理,逐項明确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實施範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許可程序、辦理時限、許可有效期、收費情況等,并對清單進行動态調整。清單以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目錄、計劃、規劃、登記、注冊、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所需采集的信息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行政機關主動采集等方式獲取的,行政機關不得設定和實施針對市場主體的備案事項。
第三十八條【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在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并明确審批與監管職責分工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将部分行政許可權集中到一個部門行使。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門不得再要求市場主體加蓋本部門印章。
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以本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對審批結果負責,并與依法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做好銜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國家實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依法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等改革方式,逐步整合涉企證照,減少涉企證照數量,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信息采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一般經營項目涉企證照事項以及企業登記信息能夠滿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證照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發放被整合的證照。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設置涉企證照事項。
第四十條【減證便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依據,并加強互認共享,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舉證。
下列事項不得設定證明:(一)自然規律及定理,衆所周知或者可以推定的事實;
(二)     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機關生效仲裁裁決以及公證機構公證文書所認定的事實;
(三)     有關部門自身産生的或者通過部門共享能夠實時獲取、核驗的信息;
(四)     能夠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來證明或者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的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并逐步簡化辦理流程,提高辦證效率。
第四十一條【優化服務流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一定時間内需由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分别實施的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事項,可以實行由一個部門統一接收、轉送申請材料,各相關部門同步審批、分别作出審批決定的并聯審批方式。除法律、法規明确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将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結果設置為另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
對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産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對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虛假承諾行為且不會産生嚴重危害後果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将辦理規定、監管規則、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告知承諾書示範文本。申請人自願選擇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直接依據書面承諾辦理行政許可等相關事項。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當事人持有法院相關變更登記判項内容的生效判決即可自行辦理行政登記變更事項,登記機構不得要求當事人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涉及不動産登記事項,法院生效裁判中已經有變更登記判項内容,在各方當事人無履行争議或者判項内容是基于确權類等無給付内容的,登記機構應當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審批服務便民化】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并逐步減少現場等候時間;無法當場作出書面決定,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應當一次辦結;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内容。需要現場踏勘、專業技術審查、集體讨論、專家論證、聽證等的事項,應當限時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于面向個人、辦理量大的政務服務事